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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,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,符合遗弃罪特征的,才可以遗弃罪论处。 而情节显著轻微,社会危害不大的,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,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。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,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,要是以重罪判刑,那他们的其他孩子,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。 有的法官则坚持: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,而本案中,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,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,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,还是睁只眼闭只眼,选择卖掉孩子。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,所以涉案父母中,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,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。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,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,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。 为了以儆效尤,但凡参与的父母,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。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,第一、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,大家在围绕着第二、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。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,并上递于高法后,大家才决定,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: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。 不追究其中遗弃、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,只是交由公安机关,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;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,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,以遗弃罪论处;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,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,以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,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。 被拐卖途中,被拐卖儿童身心受到重创或者死亡的。 其中遗弃却没有卖孩子的父母,以遗弃罪判刑;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,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,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,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;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,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,与其他人贩子同判,不做特殊处理。 而等到判决书出来的时候,大家一得知原来买卖自己孩子,居然也要以拐卖罪判刑后。 此案子在全国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轰动。 不止老百姓们在茶余饭后争论这些父母究竟该不该抓,该不该判重刑。 连很多媒体人及法律人,也以各自的角度,在各种报纸上争论此案的量刑以及得失。 不过让s省中法的法官们松口气的是,上头对此案的审理结果表达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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